打不倒的鸿茅药酒:上千次违法广告竟被一笔勾

来源:日期:2018-06-20 12:31

 

 


2月份春雨医生发布了文章《明明是药不是保健酒,老丈人却让我买来孝敬他,买还是不买?》质疑鸿茅药酒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文中的参考资料中提到了人民日报社旗下《健康时报》发表的文章《2630次广告违法不止 谁是鸿茅药酒的护身符》。

随即我们收到了自称鸿茅药酒公关打来的电话,称“2630次广告违法”的描述不实,虽然我们是以引用文献的方式提到了这个数据,但是基于严谨的态度,我们还是去查了一下。

结果令人震惊。

上千次违法曝光一笔勾销?

《健康时报》原文是这么写的:

健康时报记者通过研究近十年的公告文件,不完全统计的结果显示,鸿茅药酒广告曾被江苏、辽宁、山西、湖北等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但是,内蒙古食药监管理局作为监管部门和广告批文核准部门,却一路为鸿茅药酒广告“开绿灯”。

在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网上,我们查到了一则2017年10月17日发布的通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鸿茅药酒广告发布情况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称:

2017年4月之前,我局依托国家总局违法广告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广告发布情况,该系统可以监测全国31个省(区、市)及325个地市的主要媒体。根据该系统2014年以来的数据显示,未见到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发布违法广告信息

经我局查询国家总局网站自2008年起至今发布的违法广告汇总、公告、通告,均未涉及鸿茅药酒。

为什么与健康时报报道的数据大相径庭?

难道是鸿茅药酒背了一个巨大的黑锅?

如果是,我们要还它一个清白。

鸿茅药酒官方商城广告图片

《通告》提到了2014年以来的数据,那么我们先看一下2014年之前有没有关于鸿茅药酒违法广告的公告。

不出所料经过整理,我们在个地方食药监局网站上发现了大量鸿茅药酒违法广告/虚假广告的公告或通知,简单罗列几个:

  • 2008年01月29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五种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实施暂停销售》根据浙江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媒体发布药品广告情况监测检查发现,……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药品“鸿茅药酒”(国药准字Z15020795)……等广告违法虚假发布,并且情节严重。
  • 2009年6月2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虫草清肺胶囊、鸿茅药酒、白马寺痛消贴3个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及医疗器械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9163号)]
  • 2009年04月08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9个违法药品广告品种在常德市销售》今年2月份以来,……鸿茅药酒……等9个品种药品生产企业在常德市有关媒体发布药品广告过程中,存在擅自扩大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疗效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 2010年01月06日:《海南省暂停鸿茅药酒等九个违法广告药品的省内销售》日前,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监测发现,鸿茅药酒……等药品广告多次利用专家、患者为产品疗效作证明,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和适应症范围,并含有不科学地表示药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行为,严重欺骗或误导消费者。该局根据其《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上述涉及严重违法广告的药品采取暂停在全省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
  • 2011年06月02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1年第3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12月监测云南部分报刊,以及省局2010年1月、2月监测发现的,共19个违法药品广告予以公告。具体公告品种是:……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鸿茅药酒”……

条目太多不一一罗列。

在百度搜索中排名靠前的确实都是2014年之前的曝光,内蒙古食药监总局的公告机智地避开了2014年以前的“危险期”,选择了相对安全的2014年到2017年数据。

但是——这3年真的是安全期吗?并不是!

2014年以后变成“良民”?

旧账就不算了,那么是不是如内蒙古食药监局《通告》所说,2014年以后鸿茅药酒就没有再做过违法广告呢?

并不是。

再来看几则来自各地食药监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数据。

先来一波江苏的(下表中的信息全部来自江苏省食药监总局,链接见文末)。

表格整理:春雨医生

这里要说明一下,解除暂停销售不是因为曝光错了,而是鸿茅药业针对违法广告进行了更正,详见文末各公告原文。

一直在道歉,从未停违法

你仔细看这个节奏,是这样的:

10月违法,11月违法,1月违法禁售,2月9号更正后解除禁售,当天又因为发布违法广告被曝光,4月解除禁售,5月再次发布违法广告。

大概是这样的一个节奏:

都可以形成一个鬼畜了,这样高频次的的公然违法,是真的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当儿戏?

这样的情况并不只发生在江苏一省。

2009年和2012年,河北省食药监局网站两次发布《解除鸿茅药酒暂停销售行政措施的通知》,2009年的通知中称:

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09年5月24日在河北日报、燕赵都市报发布公告向广大消费者声明致歉,保证不再出现同样的问题,并经过近一个月整改,已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同时对工作人员加强了管理。

然而2012年依旧因为“因发布严重违法广告”被河北食药监局暂停销售(关于解除鸿茅药酒暂停销售行政措施的通知)。

就是这样一家反复无常的企业,不断斩获“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称号。

以上数据已经与内蒙古食药监的《通告》内容严重违背。

但是仅靠一两个省的数据可能并不能说明问题,来看下第二个表格(下表信息整理自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吉林红盾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链接见文末)。

表格整理:春雨医生

两年共4次,也不算频繁?

来看看山东的情况(下表信息整理自济南市历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链接见文末)。

表格整理:春雨医生

还有吗?有的。

表格整理:春雨医生

以上仅仅是我们从随机选择的部分省市行政单位官网查到的信息。

依据各大网站广告,被曝光的鸿茅药酒广告均数违法行为,但这是不是鸿茅国药(全称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投放的呢?有兴趣的可以点击各个广告的原文,大部分标示了广告费金额,且从各大解除暂停销售的公告看,也确实是鸿茅国药对广告进行了整改。

会不会有什么误会?

内蒙古食药监局作为国家权威的行政管理机构,发布的公告不应该与事实不符,这里可能存在几种情况:

  1. 很多违法广告信息是国家工商部门发布的,并不收录在国家食药监总局的网站上;
  2. 很多违法广告信息发布在各地方食药监部门和工商部门网站上,并未收录到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
  3. 所有违法广告的发布主体可能是鸿茅药酒的经销商或代理商,非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告违法证据确凿,问题是谁发布的违法广告?

事实上鸿茅药酒早就对此做好了准备—— 一股脑儿推给经销商就好了。

这招好使吗?《中国经济时报》2009年专门针对这一细节发表报道《鸿茅药酒涉嫌广告违法追踪 经销商曝广告内幕》反驳了这一说法。

无论是经销商还是广告代理公司,发表广告之前都会与广告主签订合同,双方对于广告内容、发布渠道、金额等细节都会做明确约定,鸿茅药业如果对此毫不知情,完全不符合商业逻辑。

而且,在各地方食药监发布的公告中,有多则提到“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鸿茅国药前身)已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明确证实了至少部分违法广告为鸿茅国药发布。

会不会是经销商背着鸿茅药业偷偷篡改了广告再投放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指出,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也就是说如果经销商篡改了,鸿茅国药在接下来一年内都拿不到广告批文,但是事实上鸿茅国药的广告批文一直没有断过。

专挑“总局”网站,选择性无视为哪般?

《通告》还提到:近些年来,我局亦未接到其他省(区、市)局有关鸿茅药酒违法广告情况的通报。经我局查询国家总局网站自2008年起至今发布的违法广告汇总、公告、通告,均未涉及鸿茅药酒。

也就是说,内蒙古食药监专门查询了国家食药监总局的网站,确实没有通报鸿茅药酒违法情况,但是内蒙古食药监为何对全国各地的食药监局和工商部门持续不断的违法通报置若罔闻?

如此高频次、显著的违法通报,到了内蒙古食药监为何变成了“近些年来未接到?”难道是要各地方食药监专门发函到内蒙古食药监指定邮箱才算是收到?没收到=不存在?

这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辟谣”目的何在?

综上所述,内蒙古食药监《通告》的内容字面上成立,但是……

部分违法广告确由鸿茅国药(鸿茅药业)发布;

无论广告主是鸿茅国药还是经销商,鸿茅药酒长达十几年的高频违法广告发布行为事实确凿;

这些广告并非因经销商篡改才包含违法内容;

即使违法广告的发布主体不是鸿茅国药,鸿茅国药也难辞其咎。

更奇怪的是:

违法广告如何拿到批文?

既然经销商未篡改广告,那么……

鸿茅药酒的广告内容均是从内蒙古食药监局拿到的批文,应该符合广告法要求,却为何在全国各地纷纷被列入违法广告范畴?难道是内蒙古食药监对药品广告审核的标准无需遵从《广告法》要求?

对鸿茅药酒的夸大宣传、安全性的质疑声在微博上不绝于耳,其中不乏医疗大V和主流媒体,内蒙古食药监不但没给出合理解释,反而坚称鸿茅药酒没有发布违法广告:

 

 

在媒体的监督和国家食药监局的干预下,眼科“神药”莎普爱思已经走下神坛,但是鸿茅药酒却依然在不断反复、公开地投放违法广告,夸大疗效,内蒙古食药监选择视而不见,除了本文提到的《通告》,在内蒙古食药监的网站上找不到任何关于鸿茅药酒非法广告的信息,难道鸿茅药酒在全国各地投放的广告,从来没有在内蒙古播放?

内蒙古食药监局网站从未单独针对某一品牌单独发布类似声明,为何单独针对鸿茅药酒发布这样一则“文字游戏”式的声明?

假设是经销商发布的违法广告,如此高频次的违法发布,鸿茅药业如果不需承担任何责任,是否会引起其他企业纷纷效仿?《广告法》意义何在?

药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并提出了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我们希望地方监管部门能够响应习总书记的指示,对于违法广告真正行使起该有的监管职责,让老百姓“吃得放心”。

*对于鸿茅药酒的功效和风险,已经在《明明是药不是保健酒,老丈人却让我买来孝敬他,买还是不买?》一文中做出探讨,本文不再延伸。

*本文仅对内蒙古食药监局的《通告》提出疑问,最终结果以国家食药监总局以及各官方机构通告为准。

文/乔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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