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走相告(服用药酒的方法与禁忌)男子喝完药酒,男子服用药酒身体不适,索要10倍赔偿却被法院驳回,这是为何?,

来源:网络日期:2023-06-12 00:02

浙江东山,一女子耗费800元买回了一罐中成药草药,食用后皮肤再次出现呼吸困难,女子仔细查阅后辨认出,案涉草药并无条码,归属于“这三类货品”,赔偿无果后,女子将商家告到高等法院,允诺10倍赔偿8000元,却被高等法院否决。

刘某称,他在某茶庄公司经老板娘如是说,买回了一罐价格为800元的草药,里面泡有中草药、川楝子、绿豆等中中草药。回家后,他将草药赠送给了一位重要的好友,好友食用后皮肤便再次出现呼吸困难。

随即,刘某咨询了西医,医生称川楝子归属于热性抗生素,食用尔后对胃肠功能不太好的人亦然,所以才产生胃肠不难受的情况。

除此以外,刘某辨认出,啤酒瓶上没条码、无供货商厂区、无批号,也没标示外加抗生素以及一些小常识等,应归属于这三类货品。

随即,刘某前往茶庄公司询问老板娘,老板娘称案涉酒系其自己泡的草药,全部采用中成药中草药烹制而成,货品无任何问题。商谈不成,刘某将老板娘陈某告到高等法院,允诺10倍赔偿自己8000元。

然而,面对刘某的起诉,陈某坚称:

首先,其店面本来就是卖滋阴类中草药,滋阴类中草药尤其是滋阴滋阴类的中草药不存在热性药效,川楝子系粘毛抗生素,不是热性抗生素。

其次,若刘某本身胃肠不太好,则不该饮酒。

另外,其出售的货品并非这三类货品,仅是违背了《宁波市肉类家庭式小大排档小小商店和肉类小贩管理明确规定》,并未违背肉类管理法。

而且,刘某买回中草药Plectotropis,其向刘某如是说了中草药酒的成份和每日食用量,没歪曲、诈欺成份,而刘某未按照其如是说的食用量食用。若刘某对买回的货品不满意,应在24半小时或48半小时内将货品归还。

所涉自造纸是否合乎肉类安全国际标准?

根据《肉类管理法》第148条明确规定,生产不合乎肉类安全国际标准的肉类或者经营若非是不合乎肉类安全国际标准的肉类,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该条的下半段还明确明确规定,肉类的条码、说明书存在不影响肉类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因此,消费者向生产者、经营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前提是生产者生产不合乎安全国际标准的肉类,或者经营者经营若非是不合乎安全国际标准的肉类。

不合乎肉类安全国际标准的肉类应指,肉类实质上有毒、有害,不合乎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肉类。

案涉自造纸虽然无条码标识,存在标识瑕疵,但系由透明玻璃罐装,里面的内容清晰可见,双方一致认可所涉自造纸系由中草药、川楝子、绿豆烹制,不存在因欠缺条码对刘某造成误导的情形。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的相关明确规定,中草药、绿豆子已经列入按照传统,既是肉类又是中中草药的物质管理,川楝子也已经列入按照传统既是肉类,又是中中草药的物质管理试点。

西医自古以来就有“药食同源”的理论,许多食物同时又是药品,中草药、川楝子、绿豆子等滋阴保健类材料在我国传统服药方式上,有泡酒的习俗,烹制的酒归属于常见的滋阴草药,滋阴草药在中国历史悠久,已被普通民众接受和日常食用。

茶庄公司有经营上述中草药的资质,并已经提交中草药、川楝子等的进货证明。

除此以外,中中草药的食用有量的要求和某些方面的迷信,即使普通肉类亦是如此,此系常识,但不能因噎废食,刘某仅以川楝子的药效及无条码标识等为由主张所购自造纸,不合乎肉类安全国际标准,显然依据不足,亦与社会大众的观念和认知不符。

那么,茶庄公司是否应当向刘某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宁波市肉类家庭式小大排档小小商店和肉类小贩管理明确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肉类家庭式、小大排档、小小商店和肉类小贩禁止生产经营的肉类,实行目录管理。

茶庄公司生产经营自造纸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的肉类的明确规定。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肉类,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市监局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自造纸,并处没收违法所得80元,处以罚款1500元。

但市监局罚款的依据是家庭式小贩的非法经营,并未认定茶庄公司的自造纸不合乎肉类安全国际标准。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而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所涉自造纸不合乎肉类安全国际标准,其自称服药后感觉皮肤呼吸困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所涉货品对其造成了损害后果,或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应由刘某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故不能将所涉自造纸认定为不合乎肉类安全国际标准的肉类而适用惩罚性赔偿。

高等法院认为,茶庄公司违背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自造纸,其出售自造纸给刘某的行为无效,双方本应各自返还,但因自造纸刘某已食用,不能完整返还,故按相应单价予以折抵,双方不再互相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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