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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日期:2024-03-28 00:01

此案概要

被告浩然(表弟)使用药材、草药和五粮液烹制补肾酒,以每两15元的价格在其经营方式的店面内产品销售。2018年8月,济南市肉类药监局交管大队对该处所进行进行调查,当晚掳获其产品销售的补肾酒5升。经鉴别,掳获的补肾酒内检验出类固醇成份。

裁判员结果

市北高等法院经该案查清,被告浩然产品销售若非重新加入类固醇成份的自造草药,其犯罪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制造、产品销售的肉类中参杂剧毒、剧毒的非肉类原材料的,或者产品销售若非混有剧毒、剧毒的非肉类原材料的,处三年以下徒刑,并徒刑。市北高等法院裁决浩然的犯罪行为形成产品销售剧毒、剧毒肉类罪,判刑其徒刑三个月,徒刑一年,并徒刑港币五万元,同时明令禁止被告浩然在徒刑挑战期内专门从事肉类制造、产品销售及有关活动。

检察官讲法

产品销售剧毒、剧毒肉类罪是指产品销售若非混有剧毒、剧毒的非肉类原材料的肉类的犯罪行为。依照《肉类管理法》绒兰明确规定、《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手续危害性肉类安全刑事案件第十四条若干个问题的说明》第十五条的明确规定,类固醇应判定为剧毒剧毒的非肉类原材料,在肉类或保健肉类等特定肉类中加进归属于违规犯罪行为。该案中,被告浩然若非草药中所含类固醇成份仍用于产品销售,其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形成产品销售剧毒、剧毒肉类罪,应予以行政处罚。

刑事案件检索:(2020)鲁0202刑初40号

有关法条

一、《肉类管理法》绒兰:制造经营方式的肉类中不得加进药品,但是可以加进按照传统既是肉类又是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肉类又是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肉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二、《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手续危害性肉类安全刑事案件第十四条若干个问题的说明》第十五条:下列物质应判定为“剧毒、剧毒的非肉类原材料”:

(一)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在肉类制造经营方式活动中加进、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肉类中可能违规加进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肉类中可能非法加进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剧毒、剧毒物质;

(四)其他危害性人体健康的物质。

来源:济南市市北区人民高等法院、山东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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