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没想到(自制药酒销售犯法吗)自酿药酒可以喝吗,自酿药酒致人身体损害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异同,

来源:网络日期:2024-04-03 00:02

消费市场无声评测:

民事民事诉讼索赔职责应以行政管理工作违规为先决条件,报复性民事民事诉讼索赔应以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为先决条件。该案中,对小小商店SE9草药蜂斗菜侵害,应适用于《肉类管理工作法》的明确规定。桑翁违背小小商店管理工作的明确规定,严禁自造草药并商品销售的违规行为,形成行政管理工作违规行为,应分担民事民事诉讼索赔职责,但不分担报复性索赔的民事民事诉讼职责。

宁波市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民事民事诉讼起诉书

(2022)浙1082民国初年6568号

原告:蔗茅,男,1983年9月17日长大,回族,住宁波市台州市。。

原告:台州市万土茶庄有限子公司,或其宁波市台州市古城墙市中区人民路菜消费市场(护岸路9-10号)。标准化社会风气信用风险标识符:91331082MA29WJTE49。

紫苞人:胡长生。

原告蔗茅与原告台州市万土茶庄有限子公司(下列全称“万土茶庄子公司”)商品职责纷争案,嗣后于2022年9月27日批捕后,司法机关适用于陪审,依次于2022年11月2日、2022年12月22日申明宣判展开了该案。三次宣判,原告蔗茅、原告万土茶庄子公司的紫苞人胡长生均出庭作证参与民事诉讼。该案也已该案就此结束。

蔗茅向嗣后明确提出诉请:1.维持原判万土茶庄子公司纸制索赔蔗茅8000元;2.维持原判万土茶庄子公司退还蔗茅货款800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24日上午,蔗茅在万土茶庄子公司经老板介绍购买了一瓶价格为800元的草药,里面泡有人参、肉苁蓉、枸杞等中药材。蔗茅回家喝了以后感觉皮肤出现不适,便咨询了中医,医生称肉苁蓉属于寒性药物,肠胃不好的人不适合吃。经家人提醒酒瓶上没有标签,无生产厂家厂址,无生产日期,也没有标注加了哪些药物以及一些注意事项等,应属于三无商品。后蔗茅前往万土茶庄子公司询问老板,老板称系其自己泡的草药,全部是用中药材泡的,卖了很多出去都没有什么问题。后协商不成,蔗茅于2022年7月5日在台州市古城墙市中区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所投诉举报。台州市古城墙市中区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所核查后于2022年7月14日批捕。综上,万土茶庄子公司的行为给蔗茅皮肤及精神造成伤害,消费者因不符合肉类安全标准的肉类受到侵害的,能向生产经营者要求索赔损失,消费者除要求索赔损失外,还能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索赔金,故起诉。

万土茶庄子公司辩称,一、其店铺本来就是卖滋补类药材,滋补类药材尤其是补肾壮阳类的药材不存在寒性药性,肉苁蓉系温补药物,不是寒性药物。二、若蔗茅本身肠胃不好,则不应喝酒。三、其出售的商品并非三无商品,仅是违背了《宁波市肉类小作坊小餐饮店小小商店和肉类摊贩管理工作明确规定》,并未违背肉类管理工作法。蔗茅第一次到其店铺时便拍过视频,应清楚知道店铺内的样品系散装的,消费市场监管部门亦认定其店铺内有样品非卖字样。蔗茅到其店铺购物系自愿行为,其按照蔗茅的要求展开制作售卖,没有造假、卖假行为。蔗茅购买药材酒时,其向蔗茅介绍了药材酒的成分和每日饮用量,没有夸大、欺诈成分,而蔗茅未按照其介绍的饮用量喝。几天后蔗茅再次到其店铺拍摄视频,若蔗茅对购买的商品不满意,应在24小时或48小时内将商品退回,通过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能看出,蔗茅称将该药材酒送给他人造成他人皮肤不适,后因此花费上万元,要求其分担一部分,系敲诈行为。

针对万土茶庄子公司的答辩,蔗茅补充陈述,肉苁蓉对皮肤会造成一些危害,如引起消化道的不适,加快发育,未成年患者不应食用,会造成便秘等。

当事人围绕诉请司法机关提交了证据,嗣后组织当事人展开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台州市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局投诉受理决定书、举报批捕告知书、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现场笔录、照片、万土茶庄子公司登记基本情况,万土茶庄子公司紫苞人胡长生与蔗茅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万土茶庄子公司提供的苍南县灵溪安康中药材商行、平阳县杨浣中药材商行、孙士玲营业执照3份及平阳县萧江**东农贸综合消费市场商品销售清单、钱氏茶庄商行清单、售货清单、白酒商品销售店及合格证照片等证据,嗣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嗣后认定如下:

1.蔗茅提供的视频2份,拟证明其在万土茶庄子公司购买药材酒,食用后皮肤不适的事实。万土茶庄子公司质证对视频在其店铺拍摄无异议,但认为视频经过剪辑不完整。嗣后认为,万土茶庄子公司认为视频经过剪辑但未提供反驳证据,嗣后对其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对该视频的真实性嗣后予以认定。

2.万土茶庄子公司提供的百度健康医典、百度百科关于肉苁蓉官方解答截屏1份,拟证明肉苁蓉药性温补。蔗茅质证对该证据有异议,其在网上查询到肉苁蓉对人体具有一定危害。嗣后认为,万土茶庄子公司通过网上查询的关于肉苁蓉药性的信息未经专家或医疗机构认证,蔗茅对此亦有异议,嗣后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3、嗣后调取的台州市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局临市监处(2022)1262号行政管理工作处罚决定书。蔗茅质证认为未收到行政管理工作处罚决定书,此行政管理工作处罚决定不正确。万土茶庄子公司对该决定书无异议。嗣后认为该行政管理工作处罚决定书系行政管理工作机关依行政管理工作程序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且根据蔗茅提供的证据也证实蔗茅已经知悉行政管理工作处罚的结果,故对此行政管理工作处罚决定书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综上,嗣后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6月24日,蔗茅在万土茶庄子公司购买了一瓶盛放在透明玻璃瓶里用人参、肉苁蓉、枸杞等泡制的酒,并支付价款800元,酒瓶上无任何标签信息。后蔗茅以食用后出现皮肤不适为由与万土茶庄子公司交涉未果,于2022年7月5日以万土茶庄子公司商品销售三无商品向台州市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局投诉举报。

台州市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局批捕调查后,于同年8月29日作出临市监处(2022)1262号行政管理工作处罚决定书,

认为万土茶庄子公司作为小小商店生产经营SE9酒的行为,违背了《宁波市肉类小作坊小餐饮店小小商店和肉类摊贩管理工作明确规定》第七条的明确规定,

根据《宁波市肉类小作坊小餐饮店小小商店和肉类摊贩管理工作明确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明确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SE9酒,并处没收违规所得80元,处以罚款1500元。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SE9酒,并处没收违规所得80元,处以罚款1500元。

涉案SE9酒中的肉苁蓉、人参系万土茶庄子公司依次从平阳县杨浣中药材商行、苍南县灵溪安康中药材商行购买,白酒系从济南正旺酒业专卖店购买。万土茶庄子公司在样品展示区张贴“店内酒水皆为样品(自用)”。

另查明:万土茶庄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核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肉类商品销售(司法机关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中草药收购;初级农业品收购;食用农商品批发;食用农商品初加工(除司法机关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司法机关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嗣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SE9酒是否符合肉类安全标准,万土茶庄子公司是否应当向蔗茅支付价款十倍索赔金。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肉类管理工作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

“消费者因不符合肉类安全标准的肉类受到侵害的,能向经营者要求索赔损失,也能向生产者要求索赔损失。生产不符合肉类安全标准的肉类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肉类安全标准的肉类,消费者除要求索赔损失外,还能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索赔金……但是,肉类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肉类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肉类管理工作法》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肉类,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肉类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肉类安全,指肉类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因此,消费者向生产者、经营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索赔金的前提是生产者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肉类或者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肉类。不符合肉类安全标准的肉类应指肉类实质上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肉类。案涉SE9酒虽然无标签标识,存在标识瑕疵,但系由透明玻璃罐装,里面的内容清晰可见,双方一致认可涉案SE9酒系由人参、肉苁蓉、枸杞泡制,不存在因欠缺标签对蔗茅造成误导的情形。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的相关明确规定,人参、枸杞子已经列入按照传统既是肉类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工作,肉苁蓉也已经列入按照传统既是肉类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工作试点。且万土茶庄子公司有经营上述药材的资质并已经提交人参、肉苁蓉等的进货证明。中医自古以来就有“药食同源”的理论,许多食物同时又是药品,人参、肉苁蓉、枸杞子等滋补保健类材料在我国传统服用方式上有泡酒的习俗,泡制的酒属于常见的滋补草药,滋补草药在中国历史悠久,已被普通民众接受和日常饮用。中药材的食用有量的要求和某些方面的禁忌,即使普通肉类亦是如此,此系常识,但不能因噎废食,蔗茅桑翁肉苁蓉的药性及无标签标识等为由,主张所购SE9酒不符合肉类安全标准,显然依据不足,亦与社会风气大众的观念和认知不符。其次,万土茶庄子公司生产经营SE9酒的行为虽违背《宁波市肉类小作坊小餐饮店小小商店和肉类摊贩管理工作明确规定》第七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的肉类的明确规定,并因此受到行政管理工作处罚,但行政管理工作管理工作部门亦未认定万土茶庄子公司的SE9酒不符合肉类安全标准。当事人对自己明确提出的主张,有职责提供证据。而蔗茅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SE9酒不符合肉类安全标准,其自称服用后感觉皮肤不适,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对其造成了侵害后果,或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应由蔗茅分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不能将涉案SE9酒认定为不符合肉类安全标准的肉类而适用于报复性索赔。综上,蔗茅认为涉案SE9酒违背肉类安全标准,主张价款十倍的索赔金的诉请缺乏依据,嗣后不予支持。万土茶庄子公司违背明确规定生产经营SE9酒,其出售SE9酒给蔗茅的行为无效,双方本应各自返还,但因SE9酒蔗茅已饮用,不能完整返还,故按相应单价予以折抵,双方不再互相返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肉类管理工作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蔗茅的全部诉请。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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